昨天,我的朋友圈被这样一篇文章刷屏了。
《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逼的创业者》
文章以一个妻子的口吻讲述了一个厚道又勤恳的 CTO 是如何在创业七年后被净身出户的故事。文章的主角和大多数对创业充满了热情的码农一样,他技术过硬,整日加班,即使常年拿着远低于市面平均水准的工资也毫无怨言。然而,创业 7 年,眼看着公司从 30 人发展到 150 人,作为公司技术合伙人的他每月也仍然只有 1 万多的薪水可以拿。当孩子出生,家庭遭遇经济危机,他才想起要和 CEO 确认当初承诺过的股份,然而厦门网站建设公司,CEO 早在之前就巧立名目成立了一家全新的公司并将股份全部转移到自己一人身上,他只给了 CTO 两个选择,要么净身出户,要么留下来继续拿每个月的死工资。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人都会说这个 CEO 真是太可恨了,是的,CEO 的确可恨,但这件事情之所以会传播的如此之广,除了文中妻子对丈夫的支持令人分外感动外,更重要的是,这件事情本身也非常具有普遍性。
「技术合伙人」这个词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所谓技术合伙人,其实就是企业的 CTO。对于创业公司来说,CTO 的重要性想必已经不用我再多说,对于企业来讲,CTO 的工作往往就是企业金字塔中最重要的那块基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CTO 这个群体却经常都会遭受到一些不太公正的待遇,而期权纠纷就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况。
股权激励是什么?如今,在创业公司里,用股权期权吸引员工已经成为业内常识。
众所周知,在创业早期,公司是很难为员工提供丰厚的报酬和福利的,而股权激励就是初创公司为了吸纳和引进人才而发明的一种福利,它相当于公司为你提供的一张暂不可支取的未来股票。
作为一种特殊货币,股权经营的是信用。它的信用取决于股东对它未来价值的预期与信任,本质其实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当你加入了一家公司并接受了公司给你的股权激励计划,其实也就代表了你愿意用自己的青春岁月和聪明才智去长期持有这家公司。
虽然股权激励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企业和员工达到一种共赢的状态,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多人对这件事情不了解,不清楚,导致最后落地时往往都会引起纠纷,前有曹政与 4399 的纠纷,后有冯大辉与丁香园的纠纷,今天又有了这位 CTO 净身出户的事件。
每一次的纠纷和讨论,撕裂的都是股权激励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想想看,如果创业公司的股权普遍出现信用危机,还哪有人才愿意为了这些虚无缥缈的股权而放弃大公司的高薪酬高待遇而转投创业公司呢?最终,撕裂的信用影响到的将会是整个行业的基础生态。
而经过这次事件,相信技术合伙人们也应该吸取一些教训了。
滁州网站建设公司技术合伙人在创业时应该避免哪些坑?1、CEO 拥有公司 90% 甚至是 100% 的控股权,CTO 名义上是合作伙伴,但实际上只被当成了普通员工。
这在初创公司是挺常见的一种状况。
因为其实有很多的 CTO 在被人拉伙创业时,自己心态都没有摆正,也就是说,即使他成为了合伙人,但在心态上,他也仍然是在为人打工。
事实上,合伙人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任何的合作关系,都应该在初期将利益和责任分配到位。
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 CEO 都会告诉合伙人,公司在创立初期股权不宜太过分散、否则会不利于公司的决策和快速发展云云。但其实,这种做法并不十分合理,虽然不排除很多人用这种方式成功了,但这种方式的弊端就在于,后期利益分配不均几乎是一个大概率事件。
尤其是像技术合伙人这种为公司贡献研发成本的高端人才,他们的工作很多时候都是难以在业绩上有所体现的,很多创始人甚至根本不懂技术,也并不能够合理的评估一个 CTO 的价值,所以,入伙前期谈好一切几乎是技术合伙人保证自己合理权益的唯一途径。
2、警惕公司的改革调整期
在文中,作者也提到了,15 年初的时候,这家公司就已经准备上市了,但是,「因为之前老公司的帐做的不好有些东西比较乱,所有要注册个新公司,这样上市可能更顺利设计精美网站。」这是这位 CTO 的说法。
但事实上,当 CTO 的妻子去查公司的公开信息时,才发现「老公只是老公司的董事,新公司完全体现不出他的存在,新公司是 CEO 一个人独资的,公司业务早已经从老公司转移到了新公司,而且由于他之前从未签署过任何合伙人协议,和新公司只有雇佣合同,所以他的处境是特别被动的。」
对于初创公司来说,企业架构中途发生调整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如融资、并购、准备上市等等都有可能会让公司的架构产生调整。
冯大辉的好友白鸦之前就曾通过社交媒体发声称:冯安康网站建设公司大辉因为公司 VIE 架构的问题,自己的股份一直没有转过去,冯大辉对丁香园持有的只是期权,对外融资的文件中,融资文件上描述的冯大辉也是「高级管理人员」而非「股东」。
很多 CTO 都会觉得,公司架构这种事情,太复杂了,我只要管好技术这块就好。但其实,每一次公司的架构调整都和你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你是合伙人,那有关公司的每一份文件,你都应该认认真真的浏览每一行字,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3、没有书面协议的口头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应
很多技术合伙人都认为公司还没有上市,虽然之前就已经谈好了股权的事情,但正式的手续可以不用走的太早。
但口头承诺并不具备法律效应,在公司一无所有时,利益还好分配,但公司一旦做大,人心就杂了,此时再去追讨自己当初被承诺的权益,个人就会处于一个完全被动的状态。
文中的 CTO 从未签署过任何的合伙人协议,在公司架构发生变化时,也没有去确认自己的股份是否有同时转入新的公司,以至于最后,七年劳苦,一朝流水。
创始人之间相互信任,是保证一家公司能够走的长远的基础,但如果这份信任只是单方面的,那就难免会让人寒心。
所以说,说再多道理,谈再多感情,最后也不如一纸协议来的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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